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保萍、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萍,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李保萍,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蛟桥镇。法定代表人:易克。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保萍与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赣劳人仲案字[2015]第58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2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保萍支付2013年12月工资1117.31元、经济补偿金2234.62元、生活费22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保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琼代理审判员  姜昭龑代理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