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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6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阿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阿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079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89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96915F。法定代表人:陈琳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林、吴赟,公司职员。被告:吴阿颜。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阿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吴阿颜已在近期缴交部分拖欠物业管理费和水电公摊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