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35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冀A×××××轿车沿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藁城区双庙村北侧道口处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事故现已赔偿调解。被告人马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马某供述,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照片,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家庭成员证明、死亡注销证明、保险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检报告,车体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悔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同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