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作玲与荣昌县昌元街道鼎盛超市六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玲,荣昌县昌元街道鼎盛超市六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391号原告:刘作玲,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鼎盛超市六分店,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39-51单号,支路45号1-9号、51号1-4号、79/81/83号1-32号、85号附1-3号、87号,注册号500226605219889。经营者:李晓燕。原告刘作玲诉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鼎盛超市六分店(经营者:李晓燕)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作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鼎盛超市六分店(经营者:李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作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作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