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繁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繁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467号原告: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8456111-8。法定代表人:罗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启燕,该公司经理。被告:俞繁荣,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繁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繁昌县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