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文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文明,男,1975年2月2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中专文化,村医,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同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文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邓文明在梨树县榆树台董家窝堡卫生院坐诊期间,以高某某、高某、张某某、张某等33人的名义在董家卫生院开处方药7800余元,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骗取医疗补偿款4600余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邓文明供述,证人高某、张某某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文明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医疗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明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邓文明在梨树县榆树台董家窝堡卫生院坐诊期间,以高某某、高某、张某某、张某等33人的名义在董家卫生院开处方药7800余元,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骗取医疗补偿款4614.28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邓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日,被告人邓文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书证处方签、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等,证明被告人邓文明以高某某、高某、张某某、张某等33人的名义在董家卫生院开处方药,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骗取医疗补偿款4614.28元。3、收据,证明被告人邓文明骗取的医疗补偿款4600元已全部返还。4、证人高某某、高某、张某某、张某等人证言,证实2015年我们均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但我们及其家人都没有使用合作医疗到董家卫生院开处方买过药。董家卫生院开具的合作医疗补偿凭证上面的我们的签名均不是我们自己签的。5、证人杜某某、白某某证言,证实我们是董家卫生院的职工,负责新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农民到我们这报销必须拿合作医疗本才能报销。当时邓文明找我们说给别人买药,他没有拿合作医疗本,只提供了购药人合作医疗本上的编号,因为他在卫生院坐诊,并且他说都是他亲属买药,我们相信他,就给他报销补偿金了。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我是董家卫生院的职工。2013年退休后被卫生院回聘做门诊大夫。我没有给高某某、高某、张某某、张某等人及其家人在卫生院开处方买药。邓文明使用我的名戳给这些人开处方买药我不知道。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台董家窝堡卫生院的院长。邓文明不是我院的职工,他是大榆树村的村医,2014年邓文明来我卫生院坐诊,给患者看病。2015年12月因为邓文明违规给老百姓代理在卫生院买药,所以卫生院将他辞退了。8、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我是梨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个合作医疗本上的参合人员,可以是患者本人,也可以是同一个本上的代理人,首先持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持代理人和患者两人身份证)到卫生院,门诊开处方,然后拿着身份证、处方单去卫生院收款处交款,交款后拿着交款单去领药,领药后直接到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金额最高150元,报销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签字,直接领款。如果患者本人不亲自到卫生院买药,同一个本上的代理人也没去买药,其他人不能直接利用农民的合作医疗本直接开药,除非卫生院内部职工知道他人新农合账号才能办理。卫生院不能先行利用农民合作医疗本把药开出来,然后在别处把药卖给他人,让他人享受合作医疗补偿,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只能是患者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且只能在卫生院内享受补偿。9、被告人邓文明供述,2015年9月至10月间,我在梨树县榆树台董家窝堡卫生院坐诊期间,以高某某、高某、张某某、张某等33人的名义在董家卫生院开处方药,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骗取医疗补偿款4600余元。我开的这些药在我家村里开的卫生所都卖了,实际上高某某、高某等人没有在董家卫生院买过药。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医疗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文明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视本案被告人邓文明已经全部返赃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投案自首)、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文明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侯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