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岳福烈诉匡文、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福烈,匡文,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494号原告:岳福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被告:匡文。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岳福烈与被告匡文、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岳福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福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福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岳福烈负担。审 判 长 薛国锋代理审判员 基 琨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