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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岳福烈诉匡文、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福烈,匡文,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494号原告:岳福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山。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被告:匡文。被告: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岳福烈与被告匡文、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岳福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福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福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岳福烈负担。审 判 长  薛国锋代理审判员  基 琨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