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5执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伟中与林洁然,林子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中,林洁然,林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伟中,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洁然,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子东,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中与被执行人林洁然、林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林洁然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洁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8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林子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盐灶营业所帐号为62×××75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9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林子东名下所位于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鸿一村大坵田二十一巷3号房地产(澄集建(1993)字第*******号)。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洁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表示正与被执行人林子东协商和解事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章奕琦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