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集邦五金厂与佛山市通恒铝型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集邦五金厂,佛山市通恒铝型材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59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集邦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村大达地凤凰楼原南海区蝴蝶陶瓷有限公司之二厂房。投资人:黄汉文。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通恒铝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虹岭3路。法定代表人:刘伟开。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集邦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通恒铝型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集邦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集邦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张尚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