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157号屈克金-望开军、路金娥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克金,望开军,路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屈克金,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被执行人望开军,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路金娥,女,生于1973年11月5日。屈克金与望开军、路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