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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629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新华书店8楼。法定代表人:董小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兵,该公司员工。被告:陶健,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锦路**号东锦新村*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0********。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陶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