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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卢永学与林洁、韦国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学,林洁,韦国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卢永学。被执行人林洁。被执行人韦国吉,1969年4月2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永学与被执行人韦国吉、林洁(2016)桂1229执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洁、韦国吉已自动兑现了8.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卢永学,余下欠款未能兑现。后申请执行人卢永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国吉、林洁于2016年9月30日自动兑现了1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卢永学,申请执行人卢永学自愿放弃该案余下的所有权益,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