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萨木扎布诉被告王景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木扎布,王景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170号原告萨木扎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景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萨木扎布诉被告王景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萨木扎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萨木扎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萨木扎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萨木扎布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