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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萨木扎布诉被告王景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木扎布,王景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170号原告萨木扎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景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萨木扎布诉被告王景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萨木扎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萨木扎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萨木扎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萨木扎布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