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杜一×与杜二×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一×,杜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289号申请执行人杜一×,农民。被执行人杜二×,鲜族。申请执行人杜一×与被执行人杜二×赡养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的(2006)武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要求给付赡养费,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3289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32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