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戴亮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亮,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16号原告:戴亮,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芝(戴亮母亲),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亮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戴亮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