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499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鹏,男,1988年4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