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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凤珍与被执行人杨井杰之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珍,杨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黄凤珍,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杨井杰,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2012319640123005X。申请执行人黄凤珍因被执行人杨井杰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井杰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井杰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249600元、执行费48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杨井杰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吉2401执1545-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杨井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怡滨支行存款(帐号为6217000870001586106)91700元至本院账户。2016年10月14日,本院将执行款91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凤珍。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的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存款。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井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明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