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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光荣与孙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荣,孙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814号申请人:陈光荣,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孙毅,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陈光荣与被申请人孙毅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陈光荣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毅的财产在价值23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曹晓翠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X号银海北极星X幢X-X房屋为申请人陈光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曹晓翠名下的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X号银海北极星X幢X-X的房屋;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孙毅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申请费1670元,已由申请人陈光荣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