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方金华与被告高子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华,高子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089号原告:方金华,男,1951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高子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华与被告高子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