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春桃诉被告唐前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桃,唐前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81号原告:吴春桃,女,37岁。被告:唐前均,男,54岁。原告吴春桃诉被告唐前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春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桃撤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告吴春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