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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春桃诉被告唐前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桃,唐前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81号原告:吴春桃,女,37岁。被告:唐前均,男,54岁。原告吴春桃诉被告唐前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春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桃撤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原告吴春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