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德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704号罪犯张德军,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5年2月12日张德军获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张德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德军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6—2015.5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