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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203号梁燕金与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金,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3203号原告:梁燕金,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陈嘉伟,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1-1号之一(F3)、(F5)一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51701233D。法定代表人:冯水飞。原告梁燕金诉被告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燕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被告银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水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燕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478625元及利息24643元(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6年7月1日暂计至2016年8月1日,以及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1503268元;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的设备资产及收回的款物在上述代垫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不善对外拖欠债务而被多个债权人起诉并查封相关资产,现贵院已受理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由于被告拖欠189名员工工资约140多万元,以致工人在被告厂区静坐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芦苞镇委副书记张剑华带领芦苞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苞镇司法所等相关部门领导亲自指导协调处理本次工人欠薪问题。原告作为被告的长期生意伙伴,为协助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工资欠薪问题,同意协助被告解决相关问题。为此,在芦苞镇相关部门领导的协调下,原告愿意先行为被告垫付1478625元工人工资(该欠薪数据经全体欠薪工作及人社局共同核实确认)并签订《代垫工人工资合同》,欠薪工人同意将工资优先债权转让给原告,在场的芦苞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苞镇司法所等部门领导均予以现场见证。合同约定原告可就该垫付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自垫付款项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银创公司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经审查,被告银创公司承认原告诉请的事实,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彼此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本院认为,梁燕金与银创公司之间签订《代垫工人工资合同》,约定银创公司向梁燕金借款1478625元用于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双方签订的《代垫工人工资合同》实际是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借款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燕金依据合同约定,向银创公司支付了借款1478625元,用于发放银创公司拖欠的工资。故梁燕金诉请银创公司偿还所欠款项及约定的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是梁燕金代垫付的款项本息,依法是否就拍卖、变卖银创公司的设备资产及收回的款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首先,银创公司与梁燕金之间签订的《代垫工人工资合同》,约定银创公司向梁燕金借款用于发放拖欠工人的工资,故银创公司与梁燕金之间实际是借贷关系,只是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其次,工人工资优先于其它普通债权受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作出上述规定,用意在于企业破产后,无力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费用等情况下,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该权利并非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可任意转让。本案银创公司并没有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拖欠的职工工资因梁燕金的借款已清偿,梁燕金的债权亦是一般债权,可通过向银创公司或其股东主张实现。如通过双方约定可优先于其它债权受偿,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梁燕金主张其债权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燕金偿还借款1478625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0%,从2016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梁燕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29元,由被告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