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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与姚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姚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71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8909333B。负责人:汪俊伍,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姚永,男,1978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姚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浙东商贸城A区商铺解放路3#铺(1-2层)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5310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进行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南门支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永所有的位于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浙东商贸城A区商铺解放路3#铺(1-2层)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53100号)。查封期间,由姚永管理使用,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旭审 判 员  房冬蓉人民陪审员  罗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祥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