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跃与被告邹立琛、毕圣杰、第三人田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45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跃。被申请人:邹立琛(曾用名邹朝波)。原告孙跃与被告邹立琛、毕圣杰、第三人田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邹立琛名下的鲁KTN0**奔驰牌、鲁KND0**号奥迪牌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邹立琛名下的鲁KTN0**奔驰牌、鲁KND0**号奥迪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