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丽华与叶春林、金志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华,叶春林,金志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60号原告:余丽华,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培源街14号。被告:叶春林,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门口塘村。被告:金志亮,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丽华与被告叶春林、金志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丽华负担。审 判 长 丁丽娜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