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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丽华与叶春林、金志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华,叶春林,金志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60号原告:余丽华,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培源街14号。被告:叶春林,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门口塘村。被告:金志亮,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澄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丽华与被告叶春林、金志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丽华负担。审 判 长  丁丽娜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