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在服刑改造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