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王文良与林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良,林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458号原告:王文良,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东,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惠强,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文良与被告林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良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高峰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