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与廖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廖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王俊彦,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浩,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与廖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7日查封了廖浩房屋,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愿意给廖浩一个月自行变卖房屋时间,此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浩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