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小元、胡庆旺等与王加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元,胡庆旺,徐时明,王加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012号原告:王小元,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胡庆旺,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徐时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王加海,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元、胡庆旺、徐时明与被告王加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元、胡庆旺、徐时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小元、胡庆旺、徐时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元、胡庆旺、徐时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