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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5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5071陈林与成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成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071号之一原告:陈林,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玉军,男,1967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峰,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林与被告成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58元,由原告陈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审 判 员  徐 云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