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5071陈林与成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成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071号之一原告:陈林,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玉军,男,1967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奇峰,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林与被告成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58元,由原告陈林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审 判 员 徐 云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