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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黄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241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民安街32号1-2楼,注册号:4xx9。法定代表人刘益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觉、黄亚,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82号。法定代表人叶忠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惠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前川双凤大道55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才,系该社副调研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绍权,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六号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大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