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09号
原告:刘清,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汉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清诉被告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刘清负担。
审 判 长 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 程 思
人民陪审员 乐青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