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27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祈佑与杜庆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祈佑,杜庆星,刘瑞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747-1号申请人孙祈佑,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理人刘巧灵,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杜庆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刘瑞红,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孙祈佑诉杜庆星、刘瑞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祈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庆星驾驶的鲁RXX**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庆星驾驶的现停放于鄄城红星停车场的鲁RXX**号小型面包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养同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人民陪审员 杨雪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