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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军、徐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唐军,徐艳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358号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普坪村***号。法定代表人:冉耀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军,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人。被告:徐艳琼,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人。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军、徐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4363元实际应收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338元退回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姚 琳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