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5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时代彩色冲印部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52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时代彩色冲印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207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时代彩色冲印部(系个体工商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陈炳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时代彩色冲印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伍兆聪人民陪审员 曾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员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