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红滨、龙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滨,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福,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红滨,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龙洁,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652元,案件受理费1510.5元,申请执行费66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652元,案件受理费1510.5元,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申报,被执行人王红滨只有位于山丹县宏定元化工厂对面的汽车修理厂厂房及设备一处,但因土地权归属问题,不宜强制执行。2016年5月,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下落不明,无法传唤到庭。2016年9月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王红滨、龙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昱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