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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973号原告:曹某,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律师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西锋,登封市嵩阳律师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