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973号原告:曹某,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律师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西锋,登封市嵩阳律师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