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2542号原告丁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梁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丁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占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6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10生育长女丁某甲,于2010年1月26日生育次女丁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双方现已经分居2年有余,综上原因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丁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丁某乙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梁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是因为原告的母亲把我打了,我才出去打工的,打工一年后我回来了,原告母亲又虐待我。孩子跟着母亲能更好生活,我生活条件较好,原告还喝酒,两名子女现在四平生活。孩子平时是奶奶照顾的,奶奶有暴力倾向。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子女由谁抚育。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丁某在举证期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但陈述如下:“没有证据,我有固定收入,在木材厂工作。要求抚养一名子女,我一年能有1到2万元收入,还有一口人地。”。被告梁某在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吉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证明丁某甲于2015年11月转学。2、2013年6月13日四平市八一希望学校出具的收据,证明收取丁某甲书费100元。3、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交易明细。被告庭审时陈述:“我也有固定工作,月收入1万元,还有五险一金,也有土地。我更有能力照顾子女,孩子都在四平上学呢,我认为孩子在四平上学更有利孩子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10生育长女丁某甲,于2010年1月26日生育次女丁某乙。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被告长期在外打工,长时间分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丁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丁某乙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请求与被告梁某离婚,被告梁某庭审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长女丁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丁某乙由被告抚养,而庭审时被告要求抚育两名子女,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育费8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从有利于婚生子女身心健康及原、被告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长女丁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丁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各自承担其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直至成年。原告称共同财产由一头牛、三轮车一台、摩托车一辆,没有债务和存款。被告称有九头牛,还有一台四轮车,原告称四轮车是其母亲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被告对财产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九头牛无法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调解时原告同意分割给被告10000元,被告要求分割20000元,没有达成协议。考虑财产实际及原被告调解意见,照顾女方权益,本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分割款1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丁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长女丁某甲由原告丁某抚养,次女丁某乙由被告梁某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丁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丁某给付被告梁某财产分割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丁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利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