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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财保36号

姜伯勤与王锦琦、李宜妍诉讼保全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伯勤,王锦琦,李宜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财保36号

申请人:姜伯勤,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2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锦琦,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6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

申请人:李宜妍,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16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人姜伯勤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以姜冰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50号的X号楼5XX室的住宅1套(房产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084**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伯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锦琦、李宜妍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

二、将姜冰所有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50号的X号楼5XX室的住宅1套(房产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08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