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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邱永珍与杨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邱永珍,女,生于1956年10月1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杨槐松,男,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永珍与被执行人杨槐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槐松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3)朝天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