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姜东升与汪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升,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姜东升,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汪彪,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东升与被执行人汪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彪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1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