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玉春与黄瑞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玉春,黄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50号申请人任玉春,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任县。被申请人黄瑞华,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人任玉春与被申请人黄瑞华因买卖合同一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瑞华银行存款645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玉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瑞华银行存款64500元。申请费665元由申请人任玉春负担,申请人任玉春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仁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