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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正梅与曾改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梅,曾改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615号原告:周正梅,女,194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改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梅与被告曾改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梅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梅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桑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