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正梅与曾改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梅,曾改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615号原告:周正梅,女,194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改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梅与被告曾改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梅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梅负担。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桑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