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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民初2141号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荣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2141号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唐某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伶,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胜,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荣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某小区。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州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卿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