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828号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四号坝西首。法定代表人:徐阿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1-7-6)。负责人:汪庆涛。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24元,减半收取计5612元,由原告南通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