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海生与被执行人罗勇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生,罗勇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海生,男,苗族,农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勇宾,男,汉族,居民,住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融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罗勇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勇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租赁合同纠纷款46272.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勇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勇宾在广西融水县落久电站工程项目中获得一笔征地补偿金,并以其哥罗勇全名义存入融水县农村信用联社四荣信用社个人帐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实施冻结;应扣划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勇宾以其哥罗勇全名义在融水县农村信用联社四荣信用社x帐号存款金额63594元至本院农行帐户(全称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融水县支行营业室;帐号15×××16)。二、解除对罗勇全在融水县农村信用联社四荣信用社x帐号存款金额7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罗勇宾在融水县农村信用联社四荣信用社x帐号存款金额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