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博,刘贤表,新余胜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131号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27057893474。法定代表人梁勤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大道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360500110003748。法定代表人陈广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广博,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刘贤表,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新余胜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2199W。法定代表人陈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博、刘贤表、新余胜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博、刘贤表、新余胜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胡平庚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顿渡玉茗路1号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临上私房字第××号)、徐嫦娥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庆巷6号(房产证号:抚房权证荆字第××号)、熊国水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迎宾大道999号(伟星、栖凤华都)301房屋(房产证号:抚房权证青一字第××号)、熊国龙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赣东大道32号(房产证号:房权证临荆私房字第××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胡平庚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顿渡玉茗路1号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临上私房字第××号)、徐嫦娥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庆巷6号(房产证号:抚房权证荆字第××号)、熊国水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迎宾大道999号(伟星、栖凤华都)301房屋(房产证号:抚房权证青一字第××号)、熊国龙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赣东大道32号(房产证号:房权证临荆私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天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博、刘贤表、新余胜康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