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758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81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显中人民陪审员 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