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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9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同县东鑫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东鑫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区。法定代表人曹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舜,男,汉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会同县东鑫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法定代表人宁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会同县东鑫锰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正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