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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树本荣,钱秀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5811号原告:树本荣,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已去世。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上海谭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秀花,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树本荣与被告钱秀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陈述,原告方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原告家属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已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并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被告钱秀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陈述,被告已收到法院的相关诉讼材料,现告知法院,原告已于2016年9月28日因病去世,并提交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宝山区大场医院死亡小结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表示,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本案原告在立案前已经去世,原告方未及时告知本院,本院立案、发出开庭传票后,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先后向法院告知原告已去世情况,实际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树本荣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